特需门诊简介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特需门诊规章制度
目的:建立明确的特需门诊业务规范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为特需门诊患者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建设一流的诊疗特范标准
责任:特需门诊医生,特需门诊护士,特需门诊管理人员,特需门诊外聘人员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生部医德医风整顿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特需门诊的建设,提高特需门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北京安贞医院特需门诊工作的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
三、特需门诊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此原则同普通门诊没有冲突。
四、北京安贞医院特需门诊受北京安贞医院门诊部行政管辖。
第二章 人员资格
五、参加特需门诊工作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部和北京市卫生局对建立特需门诊的人员要求。
六、参加特需门诊工作的医师必须拥有副主任医师(副高级)以上职称且其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七、参加特需门诊工作的护士资格必须为有临床工作三年经验且其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
八、参加特需门诊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英语会话水平,以便在工作中与外籍特需患者提供优质服务时有效防止交流障碍。
九、无论何种原因,凡是已经失去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都不得继续服务于特需门诊。
第三章 特需门诊基本制度
十、特需门诊工作的开展是基于普通门诊工作的提升,是市场经济的体现,是患者在临床诊病这一特定范围内的特殊需求,重点体现是医疗服务意识的加强和人性化的服务管理。
十一、特需门诊施行医师首诊负责制和所有工作人员的首问咨询制。
十二、医师首诊负责制原则上是指医师由初诊医师负责患者的治疗设计、常规治疗以及今后的维护。如必须转诊时,须请拟转诊专业的医师会诊协商转诊治疗内容。转诊治疗完成后,须转回首诊医师继续治疗。
十三、工作人员首问咨询制是指无论特需门诊的任何人在遇到患者提出咨询意见时应尽量详细的解答和做到周到的咨询服务,原则上不得无故推委及问题转嫁。
十四、医护人员在个人的临床医疗工作中要精益求精,确保质量。要全面认真地为每一位患者进行检查、诊断,制定综合治疗计划。
十五、所有人员按医院和科室规定的时间上岗,不迟到,不早退。
十六、在不违反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努力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将患者的利益放置于第一位。
十七、工作人员相互间须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严禁为个人利益和私人关系制造矛盾,更严禁将内部矛盾显现在患者面前。
十八、工作人员应互相尊重,做到言辞谨慎、礼貌、温和,不得以外号或其他轻 浮的称谓称呼同事,更不得在患者面前谈论个人或同事的私事。
十九、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保密制度,不对患者本人之外的人员谈论患者的个人情况,保护患者的隐私。
二十、所有医护人员在实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时,需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十一、医护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二十二、医护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医护人员不得在诊疗过程中多收费、超收费和非法收取其他不当费用。
二十三、每位工作人员都应十分注意个人仪表,着装必须整洁大方一致,必须佩戴统一的身份标识,不得在工作岗位上摆放个人用品,更不得在岗位上进行任何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饮食、接听私人电话或手机、看书报杂志等。
第四章 专业制度
二十四、凡就诊患者必须建立门诊病案,接诊医师严格按病例书写要求完成病例书写。接待初诊患者必须准确清楚地记载主诉、现病史、详尽做出检查,(包括必要的辅助检查)、详细记录既往史、家族史及全身情况,依据上述检查做出初诊印象并完成治疗设计。对疑难病症患者可请其他科室医师会诊。
二十五、需要会诊时,首先请相关科室的有关医生会诊。并按照特需门诊会诊收费标准收取费用。该会诊医师无法明确诊断或处置结果时,可以提出医院内联合会诊。会诊完成后,当首诊医师按照会诊意见完成诊疗工作,且无原则性医疗差错时,由会诊医师承担所有可能的结果。
二十六、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注意门诊处方限量为7天,必须开具麻醉药品时,处方量应严格执行麻醉药品有关管理规定。
二十七、医疗处方所设项目必须据实填写,不得空项、漏项或随意书写。处方上严格使用规定药品名称,准确书写剂量用法及格式规范;所用药品必须与临床诊断相一致。严禁重复用药,严禁中西药统一处方开具;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二十八、特需门诊的病历需单独保存收档,病历资料必须客观、真实、完整。在特需门诊就诊的患者必须建立病历,并由医院进行保管,患者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复印自己的病例。因目前电子病历无法律效应,但为科室管理登记、工作量统计和科研资料汇总的需要,仍需严格填写输入。
二十九、病历书写必须符合标准书写要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要求书写字体工整,页面整洁,无错别字,无严重涂改,描述语言通顺,正确运用术语,副页必须有姓名,病案号,科别和就诊日期。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三十、违反本制度并给医院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一、违反本制度并造成医疗责任差误或事故的,由门诊部上报医院给予更严格的处理,情节严重并牵涉到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转交相关部门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违反本制度但差错和错误不及给予处分和法律制裁的,由门诊部汇总群众意见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处罚程度和方式参照北京安贞医院门诊部相关奖惩条例。
三十三、严格遵守本制度条例,在工作中取得超越性进步或为医院做出突出贡献的,由门诊部汇总群众意见给予经济鼓励和名誉奖励,奖励程度和方式参照北京安贞医院门诊部相关奖惩条例。
三十四、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在工作岗位中应对突法事件保障集体利益的,由门诊部上报到医院、市里或部里,为其申请更高级别的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三十五、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三十六、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北京安贞医院特需门诊的所有人员。
三十七、外聘专家和人员、临时工作人员也需在本规章制度的原则下参与工作和与我科进行良好的合作。
三十八、在特需门诊进修、学习和参观人员应尊重本规章制度。
三十九、对来特需门诊学习或工作的外籍人员,本规章制度依然有效。
四十、本规章制度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